發布時間:2025/08/30 公司治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名臣健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股東會的表決機制,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會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會網絡投票實施細則》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名臣健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規定,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公司股東會網絡投票系統(以下簡稱“網絡投票系統”)是指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深交所”)利用網絡與通信技術,為公司股東行使股東會表決權提供服務的信息技術系統。網絡投票系統包括深交所交易系統、互聯網投票系統。
公司可以選擇使用現場投票輔助系統收集匯總現場投票數據,并委托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信息公司”)合并統計網絡投票和現場投票數據。
第三條 公司召開股東會,除現場會議投票外,應當向股東提供股東會網絡投票服務,方便股東行使表決權。
第四條 股東會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的所有股東,均有權通過網絡投票系統行使表決權。同一表決權通過現場、深交所網絡投票平臺或者其他方式重復進行投票的,以第一次投票結果為準。
第五條 信息公司為公司提供股東會網絡投票服務。
第二章 網絡投票的準備工作
第六條 公司在股東會通知中,應當對網絡投票的投票代碼、投票簡稱、投票時間、投票議案、議案類型等有關事項做出明確說明。公司應當在股東會通知發布日次一交易日在深交所網絡投票系統申請開通網絡投票服務,并將股東會基礎資料、投票提案、提案類型等投票信息錄入系統。
公司應當在股權登記日次一交易日完成對投票信息的復核,確認投票信息的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七條 公司應當在網絡投票開始日的二個交易日前提供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的全部股東資料的電子數據,包括股東名稱、股東賬號、股份數量等內容。
公司股東會股權登記日和網絡投票開始日之間應當至少間隔二個交易日。
第三章 采用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的投票
第八條 公司股東會采用深交所交易系統投票的,現場股東會應當在交易日召開。
第九條 通過深交所交易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時間為股東會召開日的深交所交易時間。
第十條 股東通過深交所交易系統投票的,可以登錄證券公司交易客戶端,參加網絡投票。
深交所交易系統對股東會網絡投票設置專門的投票代碼及投票簡稱:
(一)公司投票代碼為“362919”;
(二)投票簡稱為“名臣投票”。
第四章 采用互聯網投票系統的投票
第十一條 互聯網投票系統開始投票的時間為股東會召開當日上午九點十五分(9:15),結束時間為現場股東會結束當日下午三點整(15:00)。
第十二條 股東登錄互聯網投票系統,經過股東身份認證,取得“深圳證券交易所數字證書”或“深圳證券交易所投資者服務密碼”后,方可通過互聯網投票系統投票。
第十三條 需要在行使表決權前征求委托人或實際持有人投票意見的下列集合類賬戶持有人或名義持有人,應當在征求意見后通過互聯網投票系統投票,不得通過交易系統投票:
(一)持有融資融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的證券公司;
(二)持有約定購回式交易專用證券賬戶的證券公司;
(三)持有轉融通擔保證券賬戶的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四)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
(五)B股境外代理人;
(六)持有深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結算公司”);
(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或深交所認定的其他集合類賬戶持有人或名義持有人。
香港結算公司參加深股通上市公司股東會網絡投票的相關事項,由深交所另行規定。
第五章 股東會表決及計票規則
第十四條 股東應當通過其股東賬戶參加網絡投票,A股股東應當通過A股股東賬戶投票;B股股東應當通過B股股東賬戶投票;優先股股東應當通過A股股東賬戶單獨投票。股東行使的表決權數量是其名下股東賬戶所持相同類別(股份按A股、B股、優先股分類)股份數量總和。
股東通過多個股東賬戶持有公司相同類別股份的,可以使用持有公司相同類別股份的任一股東賬戶參加網絡投票,且投票后視為該股東擁有的所有股東賬戶下的相同類別股份均已投出與上述投票相同意見的表決票。股東通過多個股東賬戶分別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結果為準。
確認多個股東賬戶為同一股東持有的原則為,注冊資料的“賬戶持有人名稱”、“有效身份證明文件號碼”均相同,股東賬戶注冊資料以股權登記日為準。
第十五條 股東通過網絡投票系統對股東會任一議案進行一次以上有效投票的,視為該股東出席股東會,按該股東所持相同類別股份數量計入出席股東會股東所持表決權總數。對于該股東未表決或不符合本制度要求投票的議案,該股東所持表決權數按照棄權計算。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證券公司融資融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轉融通擔保證券賬戶、約定購回式交易專用證券賬戶、B股境外代理人、香港結算公司等集合類賬戶持有人或名義持有人,通過互聯網投票系統填報的受托股份數量計入出席股東會股東所持表決權總數;通過交易系統的投票,不視為有效投票,不計入出席股東會股東所持表決權總數。
第十六條 對于非累積投票議案,股東應當明確發表同意、反對或者棄權意見。本制度第十三條規定的集合類賬戶持有人或名義持有人,應當根據所征求到的投票意見匯總填報受托股份數量,同時對每一議案匯總填報委托人或實際持有人對各類表決意見對應的股份數量。
第十七條 對于累積投票議案,股東每持有一股即擁有與每個議案組下應選人數相同的選舉票數。股東擁有的選舉票數,可以集中投給一名候選人,也可以投給數名候選人。股東應當以每個議案組的選舉票數為限進行投票,股東所投選舉票數超過其擁有選舉票數的,或者在差額選舉中投票超過應選人數的,其對該議案組所投的選舉票不視為有效投票。
股東通過多個股東賬戶持有公司相同類別股份的,其所擁有的選舉票數,按照該股東擁有的所有股東賬戶下的相同類別股份數量合并計算。股東使用持有公司相同類別股份的任一股東賬戶投票時,應當以其擁有的所有股東賬戶下全部相同類別股份對應的選舉票數為限進行投票。股東通過多個股東賬戶分別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結果記錄的選舉票數為準。
第十八條 對于公司為方便股東投票設置總議案的,股東對總議案進行投票, 視為對除累積投票議案外的其他所有議案表達相同意見。
在股東對同一議案出現總議案與分議案重復投票時,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為準。如股東先對分議案投票表決,再對總議案投票表決,則以已投票表決的分議案的表決意見為準,其他未表決的議案以總議案的表決意見為準;如先對總議案投票表決,再對分議案投票表決,則以總議案的表決意見為準。
第十九條 公司通過深交所交易系統和互聯網投票系統為股東提供網絡投票服務的,網絡投票系統對深交所交易系統和互聯網投票系統的網絡投票數據予以合并計算;公司選擇采用現場投票輔助系統的,信息公司對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數據予以合并計算。
同一股東通過深交所交易系統、互聯網投票系統和現場投票輔助系統中任意兩種以上方式重復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結果為準。
第二十條 需回避表決或者承諾放棄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網絡投票系統參加投票的,網絡投票系統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記錄,由公司在計算表決結果時剔除上述股東的投票。
公司選擇使用現場投票輔助系統的,應當在現場投票輔助系統中針對議案進行回避設置,真實、準確、完整地錄入回避股東信息,信息公司在合并計算現場投票數據與網絡投票數據時剔除上述股東的投票。
第二十一條 對同一事項有不同議案的,網絡投票系統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記錄,由公司根據有關規定及《公司章程》統計股東會表決結果。
第二十二條 對于持有特別表決權股份的股東、優先股股東的投票情況,網絡投票系統僅對原始投票數據進行計票,其表決結果由公司在原始計票數據的基礎上進行比例折算。
第二十三條 公司股東會審議影響中小投資者利益的重大事項時,對中小投資者的投票結果應當單獨統計并披露。
前款所稱中小投資者,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
第二十四條 公司及律師應當對投票數據進行合規性確認,并最終形成股東會表決結果,對投票數據有異議的,應當及時向深交所及信息公司提出。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披露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以及股東會表決結果。
第二十五條 股東會結束后次一交易日,通過交易系統投票的股東可以通過證券公司交易客戶端查詢其投票結果。
股東可以通過互聯網投票系統網站查詢最近一年內的網絡投票結果。
對總議案的表決意見,網絡投票查詢結果回報顯示為對各項議案的表決結果。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本制度如與國家日后頒布的法律、法規或經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觸時,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制度所稱“以上”含本數。
第二十八條 本制度由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自股東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